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 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金融监管,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文化风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开发建设全装修住宅。海绵型建筑与小区,绿色智慧住区、推进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提升开发项目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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