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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三,未执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管理规定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未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纳入城市管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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