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公园绿地.道路广场 河道水系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商业楼宇 住宅小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 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第二十七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维护人员和设备,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 水利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制定行业领域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标准 并开展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海绵城市设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海绵城市设施质量保修应当明确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和运行维护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承担设施恢复或者改建费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 倾倒易堵塞物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易腐蚀性物质等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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