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 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 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 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 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 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都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