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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 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 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 水利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科技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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