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运行维护 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 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 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 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 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都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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