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 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 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 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 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 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都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