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 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 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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