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 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