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 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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