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 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 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 行政审批 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