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 截污净化类设施 转输类设施等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 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 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 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 普及海绵城市理念 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 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都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