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 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 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 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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