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 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 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 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 普及海绵城市理念 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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