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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科技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数据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七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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