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和防护要求.划分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水源类型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防护要求 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江河、沟渠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五十米的陆域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三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一百米的陆域范围。三 准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八千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二百米的陆域范围,第十三条,水库,山塘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水库 山塘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水库.山塘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塘.河流上溯三千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第十四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以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二 在平坝地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三十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半径为三十米至一百米的环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第十五条,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其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三十米,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自治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