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沟渠、水库。山塘和农村分散式取水的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 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农村分散式取水,是指农村分散居户直接从无任何设施或者仅有简易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的方式。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和农村,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区域协调发展,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八条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因地制宜推进集中供水.做好饮用水水源选择 水质鉴定,监测,卫生防护工作 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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