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规定,在建筑物公共门厅 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