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三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九 焚烧垃圾。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 占道经营、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三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四.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十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十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 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应当优先供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停车管理和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 违反管理规约,占用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 车位不足时 业主、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 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改造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 机动车位施划方案以及有关收费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规划 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施划的指导.第五十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自持。出租住房需要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 单次维修,更新。改造涉及的有关业主应当分摊的费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补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四 公共护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专用排水,排污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 经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同意或者由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派员共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直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有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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