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社区治理,专业服务、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主居住环境,促进规范物业管理,各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二。依职权组织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四 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的常态管理 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健全行业信用体系,七 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八。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 物业承接查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和物业配套用房核验工作.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一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饲养家禽等行为.处罚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外立面.在外墙开门窗。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砍伐移植树木 占用和毁坏绿地等违法行为.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参与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督管理等工作,三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的行为和消防检查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查处物业服务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五、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七,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八。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指导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民政 经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三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指导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六,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第八条。建立健全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社区 物业党建联建,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鼓励和支持物业行业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参与有关技术规范编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