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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投入使用五日前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土地权属证明或者受托管理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手续,三、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四 停车泊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经营者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充备案,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者应当自终止营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停车泊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用于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共资源配置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主体。第二十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 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或者免费、鼓励机动车快停快走,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当给予机动车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并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 安全保障、消防等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 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经营时间以及监督电话.三,保持照明 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 醒目和完好,四 配备满足停车场管理需求的管理人员,五、不得在停车区域阻碍车辆通行和停放.六 按照备案的停车泊位数量提供服务、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停车泊位。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 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制度.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禁止在居住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 禁止侵占居住小区其他通道停放车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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