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使用,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 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设置的.允许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方便使用、合理收费 规范管理。智慧支撑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二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和用地审批 竣工规划核实和验收等工作、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等工作、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的价格行为,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