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九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机动车停放需求相适应、包括停车发展总体目标 停车发展策略,停车供给体系,停车场布局 停车管理建议以及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停车场的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护等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居住小区等 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停车场 所有停车泊位均应当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充电服务 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住小区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统一开展停车泊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依法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有固定停车泊位的.优先在停车泊位上配套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 没有固定停车泊位的,鼓励在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电网企业应当为新能源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经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可以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为临时公共停车区域。第十五条,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利用本辖区内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区域或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改造 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擅自改变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限期恢复,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 促进停车场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