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 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 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志愿服务基金 志愿服务组织等进行捐赠,资助 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的 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提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 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 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途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第二十九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 推广志愿服务积分制度 规范志愿服务机制,拓展志愿服务内容 推动志愿服务精准化,专业化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实现登记注册.活动发布 供需对接 服务记录的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条件 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第三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第三十三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伤认定,烈士评定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确认、认定,评定.并落实相应待遇。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基金可以给予帮扶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六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助推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