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志愿者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第九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 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依照志愿者注册相关规定。个人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个人,在当次志愿服务中享有与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 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四 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六。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七.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 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培训和活动,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三,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七.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声誉,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