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第十五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队伍所在单位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依照章程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和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考核和激励等工作.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 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四 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资金.物资,五 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六。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 服务内容,保障和风险等信息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