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精神 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 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第三条、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与之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财政支持资金。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 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优势、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倡导全社会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关心关爱志愿者、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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