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帮助、加强网格化队伍职业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信息员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网格员、信息员管理工作机制.督促网格员 信息员履行职责.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统一的标志标识 发放工作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保障网格员正常开展工作.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佩戴工作标识、身着明显的网格员标识服装,举止得体、言语文明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激励机制。定期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奖励补助办法。对收集上报重要情况、消除重大风险的网格员和信息员给予奖励,对参与重大活动安保维稳或者突发事件处理的网格员和信息员发放工作补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以制定兼职网格员补助办法.给予兼职网格员适当的补贴。第三十六条,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网格员、信息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 侵犯隐私等行为,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 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应当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并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 应当制定网格员考核管理办法。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