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第十六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配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水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二,配备符合本条例要求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三、建立完善的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四.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转移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量,运输量.处理量,剩余储存量,达标排放量以及每日的水质检测结果。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核验每趟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运输专用车辆的台账记录.第十八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及时更新落后或者老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设备、提高零散工业废水处理技术水平、提升经营服务质量,第十九条,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罐式车或者其他达到密封性要求的货车、车辆应当安装水量储存计量设备,做好安全警示性标识、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检查维护运输专用车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预防出现滴.漏,渗,溢等情况、第二十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签订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协议时,应当检测零散工业废水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求。接收零散工业废水时,可以检测零散工业废水是否符合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求、检测不符合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有权拒绝接收.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求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检测或者转移废水时 发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存在滴,漏。渗.溢现象的。二 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进行混合收集 储存的.三 将危险废物加注零散工业废水或者清水后当作废水进行委托转移的 四、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排污许可登记表载明零散工业废水的转移量和转移去向的、五,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对环境有损害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转移处理、不得在转移运输途中倾倒或者喷洒零散工业废水.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转移零散工业废水 第二十三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在零散工业废水处置设施内安装零散工业废水处理量计量设备。在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口安装排放水量计量设备。水质测量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等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零散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