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 大 中,型建筑等、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 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并责令其补建 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不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