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规范停车、自觉维护良好停车秩序,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三 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盲道,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六、不得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七。不得违法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停车时段要求,不得逆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禁止在人行道上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进停车场。遇有停车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等候 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出入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具备条件的.开放内部循环、引导车辆有序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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