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 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 建设,使用以及停车管理.服务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 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 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供给,规范管理,协作共治的原则、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资金投入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管理工作 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区机动车停车资源利用与管理以及停车自治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道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设置的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备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有序推进停车服务 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应用,提升服务水平,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运力,效率和服务水平,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出行服务体系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倡导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第九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停车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