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根据管理需要 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经营服务单位,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主经营和管理.也可以委托经营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 场地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依法在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完善统一的智慧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 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提供停车指引服务、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停车信息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便于系统发布停车服务信息.第二十五条.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 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考虑停车场所在位置,服务条件 停车时段,车辆类型 占用时长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差别化 阶梯式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市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管理.路网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因素,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特殊时段 特殊区域等停车需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制定停车收费优惠办法,并向社会公告、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公众适当减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开放时间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要素,二、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三。制定车辆停放 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四,按照要求配备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五,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 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 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