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 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 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 社会文明 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