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