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 社会文明,生态宜居 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