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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 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 祖国统一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 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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