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