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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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