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以下简称自治机关 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