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