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椰林镇 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 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 海外侨胞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 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