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 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