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 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 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 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 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