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 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 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 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自治县保障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 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