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 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保证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