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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 按照全省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自主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 大力发展旅游业。海洋渔业和资源型加工业,促进自治县经济的发展,第二十一条。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 安全农业.自治机关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自治机关重视科技兴农.健全农业科技网络。引进和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自治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二十二条。自治机关自主保护和开发本地旅游资源.根据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自治县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发展具有民族风情,热带滨海和热带雨林风光特色的地方旅游业,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品牌,做好旅游宣传。促销等工作,自治机关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与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治机关可以依法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政府主导的旅游对外宣传促销活动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 扶持发展中深海和远海捕捞、港湾及滩涂养殖等水产业,积极拓展港外深水养殖。做好水产品的保鲜。贮运,加工和销售工作。自治机关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海域出让金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 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立足本地资源、自主制定工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海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等地方资源型加工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自治机关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护,管理和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自治机关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治机关实行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自主安排建设用地,如需增加建设用地计划的、报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追加,自治机关依法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推行节约用水.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水利水电事业,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水电发展规划、经资源论证、专家评审、自主审批小型水电站建设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自治县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实行招标、投标和拍卖等制度、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营造并保护沿海防护林,大力发展商品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护林防火和林木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县建设,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不断提高生态资源效益,自治县着力保护吊罗山生态功能区,南湾猴岛自然保护区.沿海和海域生态系统 建设生态农业.生态风景区,发展文明生态乡镇和村庄 自治县在利用资源和开发建设中,依法保护生态与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采取措施,从财政 金融.物资.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扶持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帮助当地群众改善生产 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 对口援助边远乡镇村庄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第三十一条、自治县加强交通 能源、水利 通讯、城市公用事业和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政策照顾,自治县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 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提高公路等级和标准,增强道路运输能力、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资金的支持和照顾.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 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在本地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照顾,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编制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县城建设为重点 推进乡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自治机关编制乡村规划 建设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三十四条,自治县完善市场流通体制 规范市场管理.禁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价格欺诈行为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积极促进产品流通、提高民族产品的商品率,第三十五条,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自主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省确定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 自治县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税收返还部分.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返还给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自治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报请上级财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自治机关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地方经济发展和自治县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第三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过程中 需要变更的部分和计划外资金安排.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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