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建设第三十八条、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制定自治县的教育发展规划.自治机关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建立协调发展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自治机关采取措施 改善教学条件.普及信息教育.办好中小学民族寄宿班.设立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对民族寄宿班.残疾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中、小学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自治县的高级中学 职业中专在招收学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放宽录取条件,第三十九条。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重视少数民族教师的培养 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建设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自治机关建立教师任教交流制度,鼓励教育基础好的地区的教师到边远贫困乡镇和村庄的学校任教。每年九月为尊师重教宣传月.第四十条,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机制。自治机关逐年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捐资助学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受益学校在征得捐资方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以该组织.个人的名称命名该校校名或专门建筑物名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管理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加快科学技术应用推广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县,乡 镇 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多渠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 加强城乡文化设施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自治机关大力搜集,整理。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 民族文物,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工作.依法开展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大对文化艺术团体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帮助和扶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疾病的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自治机关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委会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集体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推行农村医疗保险。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和医疗,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医药市场,取缔假冒伪劣药品,第四十四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改善城乡体育设施 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运动水平。自治机关坚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县体育运动会。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适龄婚育.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早婚,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七条,自治机关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就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推行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市居民和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自治机关重视妇女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在安排社会保障补助经费上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