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 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市。区.绩效管理 推动网格联动部门及时下沉网格解决问题、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网格联动部门考核。上级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考核,考核应当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 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统一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网格员进行入职前培训 网格员经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网格员薪酬,补助标准.建立薪酬正常增长机制。绩效奖励机制和工作补助机制,逐步提高专,兼职网格员薪酬待遇。补助 并将专职网格员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街道.乡镇 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为专,兼职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职网格员按照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惩戒等工作机制.建立专职网格员员额管理,动态补充机制,提高网格员管理服务能力。对在网格化管理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 在街道,乡镇 等事业单位招聘,社区工作者定向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网格管理服务 营造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