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网格管理服务事项第十四条,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文明风尚、二,采集、录入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三。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四.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并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格内社会治安防控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开展反间谍,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协助开展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六。排查走访网格内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并协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心理疏导、救助和帮扶。七。为网格内居.村。民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卫生健康等事项的咨询。引导等服务。八,通过网格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研判本辖区社会治理态势 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九,协助开展网格内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和文明实践创建等活动,十.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县,市.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管理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职责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网格管理服务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调整机制,第十六条.县、市,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网格员应当常态化走访网格内单位和群众,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 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网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举止文明 佩戴网格员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网格员有权拒绝承担网格管理服务事项清单以外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者对网格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 第十七条 网格员在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网格员做好基础数据 动态信息采集等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