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 部分及衍生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根据野生动物的分布。栖息地状况,人工繁育现状,组织制定并实施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海洋等部门和海关、海警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第六条。每年的9月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3月20日至26日为自治区爱鸟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