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七条。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名录执行,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执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 并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新技术应用 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或者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提供基础数据,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分布状况,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禁猎 渔、区.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要保护对象 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燃放烟花爆竹 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驱赶.随意投食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候鸟保护奖励等措施、对候鸟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等区域内的候鸟实行重点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候鸟重要栖息地采取生态补偿,租赁以及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采集野生鸟卵.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等鸟类生息繁衍集中区域。可以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者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收容救护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救护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地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场所信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状况,救助措施和过程等信息.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法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 采取巡护监测。人工繁育。栖息地恢复改造 迁地保护等措施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第十五条,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采取设置警示标志 加强巡护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培训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农业 林业生产。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凡因自卫而击伤 击毙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所获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 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第十六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