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养康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机制。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社区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第十九条,鼓励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建立急诊就诊.康复病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开展双向转诊和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师 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为老年人开展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服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 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第二十二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为符合相关医疗指征等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养康养的融合发展。依托本地气候,热带雨林.温泉、南药黎药等特色资源。指导发展老年人的高端体检,健康管理 医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 特色康养等医疗健康服务及产品开发、发展气候康养。森林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热带滨海康养等新兴业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康养产业发展,制定并落实老年人康养产业发展的各类配套政策、从财政支持,土地保障,税收优惠,人才引进 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老年人康养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康管理,康复.养生等康养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利用本省各类会展平台举办老年人康养产品博览会、老年人康养旅游产业发展论坛等活动,增强老年人康养产业的竞争力和辐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