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一、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支持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四 鼓励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适当补贴,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闲置的校舍。集体用房 民房等有效资源,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六.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一 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 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录入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三.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等活动 四、在社区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和激励制度、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二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活照料。助餐 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 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 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六 教育培训 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第十三条,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与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政府,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 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 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三,根据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 五,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家政。物业等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提供嵌入式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 失能 重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定期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第十七条。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失能老年人结对帮扶,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指导,探索建立互助式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