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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 奖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歧视,侮辱 虐待 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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