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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