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 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歧视 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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