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二,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三,未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 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台账并研究解决的,六,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二,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四,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五,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六 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七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 教职工 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