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二。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三,未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台账并研究解决的。六,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二,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四、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五,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六,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七、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 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 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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