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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二、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未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台账并研究解决的 六,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二、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四,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五,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六,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公安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 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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