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二,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未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 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台账并研究解决的,六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二,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四.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五.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六,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七,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 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