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二,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未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 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 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建立台账并研究解决的、六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二 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四 未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五,未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六。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七,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 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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