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校内及学校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 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 包括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学校的其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学校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教职工应当履行相应岗位安全责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 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责任 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思想政治.宪法法律和安全知识教育 增强学生、教职工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