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 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用电,用气,特种设备,风险管控 隐患治理。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预防性侵害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 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防范诈骗.传销。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以及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对自然灾害,自救与互救、远离毒品等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应急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线路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的安全检查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防护、清理 更换或者重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少年儿童学习,康复 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 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 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将学校有关安全防控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方式对保育,教育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 维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自行或者配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校车及驾驶人或者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校车及驾驶人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车辆安全维护,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培训,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 应当明确学生监护人定时定站点接送的安全责任.接送任务结束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 第三十二条、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 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与经营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 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外购食品的学校,应当索取食品采购相关凭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检查食品外观和标签.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 供餐单位等信息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第三十三条、学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学生日常生活用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执行标准.并在接收采购用品时 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学校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采购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 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 离岗治疗等必要处置措施,学校、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辅导和疏导干预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学生监护人或者成年学生应当向学校书面说明情况、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学生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非紧急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幼儿服用药品、第三十五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女生宿舍不得配备男性宿管员.男性人员未经宿管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 限定最高时速。设置交通标志 标线和减速装置,施划停车泊位,发生校内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幼儿园 中小学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封闭化管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允许进入学校的.应当遵守校内安全规则。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幼儿园,中小学在人员拥挤时段,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和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和突发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二。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三.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应当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完善实验室工作规程,规范实验操作流程,落实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实验安全教育和实验过程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健全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严格危险实验物品管理。并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实验物品安全检查.对从事危险品实验操作的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工具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应当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包括学生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责任等内容的实习协议,并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 家庭 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制定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及时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发生学生有携带管制器具 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第四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 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教职工人身 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 预防和制止体罚 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 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学校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 健全救助机制。第四十五条。鼓励学校邀请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代表,成年学生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平台等载体及时公开学校安全信息。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公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学校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公开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以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 传染病等涉及学生。教职工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