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 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预防控制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 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 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六、指导学校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七、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校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八,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九 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十 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十一、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学校下列安全工作,一,依法保障学校及其周边治安安全,二 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四 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和学校的合作,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 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 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采购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食品 药品等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定期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督促进行整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第二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水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在所属水库,水系。建筑工程形成的水坑 采砂,取土,取石形成的坑塘 旅游景区涉水区域和村管的水塘等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加强巡查值守,做好学生校外防溺水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责任范围内的学校及周边管网和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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