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置第五十六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事故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第五十七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学校停课。暂避.疏散 管控等应对措施。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发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应当提高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新闻媒体应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事故的信息、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在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六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 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伤、自杀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六.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提高防范能力.第六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 影响力,热心调解工作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第六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 学生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的行为,一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房屋 设施设备的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 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的 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 恐吓学生,教职工的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八.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