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 渠道 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第三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纳入乡 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调度配置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