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经营第三十二条,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建设、实施严格保护、督促公益林管理责任单位科学经营.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生态环境教育等活动.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打造林业产业集群.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第三十三条。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能源林,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商品林,其采伐限额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公益林 商品林分类、从经营方向 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将公益林 商品林的经营管理要求落实到小班地块.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经营方案编制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五条 开展林下种养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并保留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为林地,但已用于茶园 果园等林下种养的,应当种植伴生乔木,逐步恢复为郁闭度0 2以上的有林地.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下种养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