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林木采伐与利用第四十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遵守森林采伐,低效林改造.碳汇造林、森林抚育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依法完成不少于采伐面积的更新造林任务,采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的林木.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细化林木采挖移植的标准,并纳入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完善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直接分解下达到各编制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因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需要采伐地方级公益林的,应当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批准。国有公益林的采伐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地方级公益林的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应当编制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第四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 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 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确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 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应当编制作业设计。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 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应当编制作业设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已经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采伐林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或者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 应当一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 防洪抢险.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紧急处置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应急处置方案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地上林木的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发采伐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乡村告示栏,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八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并不得伪造 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 加工 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