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 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