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项规定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