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