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