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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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