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 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