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