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项规定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