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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二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 违法搭建建,构 筑物,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五,损坏或者擅自改建,移装公共设施设备,六,设置隔离桩,地锁、石墩 栅栏等障碍物堵塞消防通道,七,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八 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九。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 楼梯间 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十,携犬出户未束犬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十一,侵占绿地.损坏绿化设施。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生前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 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且遵守房屋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 按照要求堆放装修材料,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不得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修作业、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不得影响建筑安全 污染环境及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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