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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五。损坏或者擅自改建 移装公共设施设备,六,设置隔离桩 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堵塞消防通道 七。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八。违规堆放易燃 易爆 剧毒。放射性物质、九,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十,携犬出户未束犬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十一、侵占绿地,损坏绿化设施。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生前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并且遵守房屋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堆放装修材料,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不得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修作业,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不得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及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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