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建 构,筑物。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五,损坏或者擅自改建。移装公共设施设备,六,设置隔离桩 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堵塞消防通道、七.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八.违规堆放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九,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十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十一、侵占绿地。损坏绿化设施、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生前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 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 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并且遵守房屋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堆放装修材料 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不得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修作业,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业主 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 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不得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及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