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八十三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履行支出责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需求,建立常态化,稳定化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政府引导 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投入机制,拓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渠道。第八十四条 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明确补偿范围,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一、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二、支持实施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资源环境市场化交易补偿方式,三,支持相关责任主体之间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 对口协作 产业转移,人才培训 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第八十五条、本省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负主要责任 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建设平安和谐的现代甘肃,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提供便利,并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水事关系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接到投诉 举报和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依法处理。第八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督察工作机制,采取例行督察 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对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履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督察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八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 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议事协调、联合会商和应急联动等机制.在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 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开展联合执法 加强黄河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省际监督执法协同工作,与邻省接壤的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跨省 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积极对接邻省、区,同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或者联合执法等活动 第八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 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对黄河流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九十一条、黄河流域毗邻市.州,制定有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时。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