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以及本省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以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省人民政府.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国家层面相关规划、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本省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构建沿黄生态带,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 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 中部沿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黄河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稳定生态保护空间 优化农业空间,合理控制城镇发展空间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辖区范围内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岸线管控要求、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十七条、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 依法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规划 防洪规划等,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作出总体布局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黄河流域市,州 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进行管理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空间开发保护布局、推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