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九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共享,智能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统筹布局以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存储与算力基础设施和以人工智能 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推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市政、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智慧化升级改造、持续加强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 第十条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交通.能源 市政、审批协调。安全防护等方面。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提供支持、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海事 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国际海缆登陆站。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海底光 电,缆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给予充分保障 发展海上风电等海洋产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海底光 电、缆的路由安全保护和新建海底光,电.缆的发展空间.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电子海图。不得在规定的海底光.电 缆保护区域内进行所有危及海底光,电,缆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