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共享.智能高效 绿色低碳,适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统筹布局以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存储与算力基础设施和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推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市政,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智慧化升级改造。持续加强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第十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交通。能源,市政。审批协调。安全防护等方面,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改造提供支持,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 预留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国际海缆登陆站。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海底光。电 缆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给予充分保障。发展海上风电等海洋产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海底光,电、缆的路由安全保护和新建海底光,电.缆的发展空间、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电子海图 不得在规定的海底光 电,缆保护区域内进行所有危及海底光,电,缆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