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共享。智能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 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统筹布局以数据中心 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存储与算力基础设施和以人工智能,云计算 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推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市政、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智慧化升级改造。持续加强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第十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 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交通。能源.市政 审批协调,安全防护等方面.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 网络化 智能化改造提供支持.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国际海缆登陆站。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海底光,电.缆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给予充分保障 发展海上风电等海洋产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海底光,电 缆的路由安全保护和新建海底光,电。缆的发展空间 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电子海图、不得在规定的海底光、电,缆保护区域内进行所有危及海底光.电。缆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