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九条 市。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共享、智能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统筹布局以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存储与算力基础设施和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推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市政,能源 交通。环保,水利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智慧化升级改造。持续加强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第十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交通,能源、市政,审批协调 安全防护等方面。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 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提供支持 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 电力等资源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国际海缆登陆站 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海底光.电,缆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给予充分保障。发展海上风电等海洋产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海底光。电、缆的路由安全保护和新建海底光 电,缆的发展空间、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电子海图,不得在规定的海底光、电.缆保护区域内进行所有危及海底光,电 缆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