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九条,市,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共享、智能高效 绿色低碳.适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统筹布局以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存储与算力基础设施和以人工智能,云计算 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推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市政,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智慧化升级改造 持续加强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第十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网信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交通、能源,市政,审批协调,安全防护等方面、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提供支持 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 市 相关区 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国际海缆登陆站,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海底光。电.缆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给予充分保障、发展海上风电等海洋产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海底光,电,缆的路由安全保护和新建海底光、电,缆的发展空间。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电子海图.不得在规定的海底光 电、缆保护区域内进行所有危及海底光,电,缆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