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给水系统是水的社会循环中重要的部分,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保障城市给水安全可促进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维护,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 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市给水系统 设施基本功能和性能及技术措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 以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给水系统的运行.规范涵盖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既有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新建设施执行.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 输水,净水和配水等组成。给水系统是给水工程各关联设施所组成的总体,给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用水安全,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此.必须从全工程组成。全建设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才能保障城市给水系统安全、满足城市的用水服务需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集中式给水工程 即自水源集中取水经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不包括为公共场所 居民社区,工业用户提供的分质供水 不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收集给水,手动泵给水。泉水集蓄给水 截潜水给水。雨水集蓄给水等分散式给水系统,1.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给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水环境质量,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给水系统作为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 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强制的内容在城市给水中的体现、1 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 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 因此 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 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 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 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技术创新 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 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 经济社会管理 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