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使用维护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 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 隔震沟 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2.3。5,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 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 8、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 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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