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使用维护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 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 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2、3 5.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 3,6、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2。3,8.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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