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使用维护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 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 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2 3、5。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3,6。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2,3,8,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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