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使用维护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 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 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 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 3。5、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 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2.3,8.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 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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