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使用维护2 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 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 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 损坏或者拆除.2.3 5。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 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2 3、8,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2,3 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 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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