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本条例所指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予以重作或者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应当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国家规定收费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价格欺诈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采用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 对越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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