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四。达成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投诉有困难的 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记入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 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协会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书面通知消费者协会.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四十条,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索赔,第四十一条.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责任方追偿。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标准.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者应当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销售者。服务者已不在原租赁的柜台经营,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 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由争议双方约定的法定鉴定 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双方不能就鉴定.检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受理单位指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 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对于难以鉴定 检测的 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责任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