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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四 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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