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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 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 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三 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四 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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