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 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四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负有家庭教育指导 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 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