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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 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 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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